fk租号

时间:2020-06-17 07:30:01 作者:h租号网

苏FX开头的是南通哪儿的牌照

市区:苏FB(出租车)FA、FW、FS、FE,FX,FC,F0A-F9A,F0W-F9W,F0S-F9S,F0E-F9E,F0X-F9X,F0C-F9C

海安:苏FC(出租车)苏FD苏FE,FZ CA,DA,EA,EC,ED..CW,DW,EW,F0Z-9Z如皋:苏FF(出租车)苏FG苏FH ,FFA--FFZ,F0H-F9H

如东:苏FJ(出租车)苏FK苏FL, F0L-F9L

通州:苏FM(出租车)苏FN苏FP,F0N-F9N,F0P-F9P,FMA-FMZ,

海门:苏FQ(出租车)苏FR苏FY.F0Y-F9Y,F0R-F9R,FQA--FQZ

启东:苏FT(出租车)苏FU苏FV,F0V-F9V,F0U-F9U,FTA-FTZ

武汉虚拟办公室在哪里?怎么找到呢?

武汉点晶商务中心有这样的办公室出租的

“虚拟办公室”到底是什么?“虚拟办公室”又提供什么服务?为什么“虚拟办公室”会成为流行,被人们追受呢?让我们为你一一解开“虚拟办公室”服务的神秘面纱吧。

虚拟办公室-虚席以待

“虚拟办公室”顾名思义是虚拟的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虚拟的,并非真实的,但它又实实在在的存在着。是不是有点晕呢,非真实但又存在着?其实“虚拟办公室”是个相对的词,“虚拟办公室”的叫法是针对“实体办公室”而言,是以这个办公室的使用用户是否真正拥有这个办公室,是否拥有办公室的使用权以及是否在这个办公室里办公为判断标准的。“虚拟办公室”的用户拥有这个“实体办公室”名义上的使用权,但确没有在这个“实体办公室”里办公,仅仅是在名义上拥有了这个“实体办公室”的冠名权或挂名权,使用了“实体办公室”的门牌号,但不真正坐在这个“实体办公室”里办公。“实体办公室”的真正拥有者,可以为“虚拟办公室”的使用者,以其名义代为接收信件、包裹、访客接待等商务活动,并将信件、包裹等在转交给“虚拟办公室”的使用者。实际上 “实体办公室”的拥有者与“虚拟办公室”使用者是中间代理人的关系。“虚拟办公室”使用者可以将这个“实体办公室”的商务地址印在自己的商务名片或宣传资料上。

“虚拟办公室”行为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租赁虚拟办公室服务的双方是种契约关系,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租用“虚拟办公室”的使用者,提倡正当、合法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虚拟办公室”可以让使用者以最低廉的价格拥有办公商务地址,在创业、办公初期不必花费大量资金租用商务楼就可以从事商务活动,最大化降低了创业成本。虚拟办公室的使用者,还可以在有客户来访问时,临时租用会议室接待服务。

“虚拟办公室”,作为新生事物,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目前提供虚拟办公室服务的商务中心越来越多,行业有待进一步完善规范并希望获得法律支持。虚拟办公室提供者,多以专业商务中心为主,一般是中高档写字楼,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各商务中心针对“虚拟办公室”使用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虚拟办公室”价格,因不同商务中心的档次、位置、楼宇性质而不同,价格由100元-1000元/月不等。“虚拟办公室”对于各商务中心而言,无需占用资源,成本极低,仅存在可控的风险性,所以各商务中心都比较喜欢提供这一服务。

什么是“虚拟办公室”?

“虚拟办公室”几十年前起源于欧美日本,英文是Virtual Office,而英文Virtual是“实际上的”意思,那么如果将Virtual Office直译的话就是“实际上的办公室”,而非我们在大陆叫做的“虚拟办公室”。那么“虚拟办公室”,究竟是“虚拟”的不可触及的,还是“实际上”具体的又可以占用的呢?为什么如今我们大陆市场上出现了如此多的“虚拟办公室”呢?

“虚拟办公室”究竟是虚拟的不可触及的,还是实实在在的?

首先我们要回答的是:“虚拟办公室”对使用它的服务的客户是实际上实实在在存在的“办公室”。我们之所以把这个“办公室”称为“虚拟办公室”,只不过客户实际上并非在这个办公室里面上班,或者偶尔在这个“办公室”里面上班。通常客户在自己的家中上班,或者在自己的公司里面上班。

那么有人会问:“既然客户不在这个虚拟办公室上班,那么这个办公室又有什么用呢?”,更会有人会问:“如果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司的办公室,那么为什么还要去租用虚拟办公室呢?”

答案是:“虚拟办公室”是为创业初期的自由职业者和小型公司服务的。列如有家位于武汉的某甲级写字楼就提供高端的虚拟办公室服务。客户可以用该大楼地址作为他们自己公司固定的联络地址,并始终以客户的身份接听他们的电话,为客户介绍他们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回答一些基本业务问题,接听、应答、转达和秘书回复等内容做详细完整地记录,然后马上转到客户手中。这些客户更可以享受租用临时办公室和会议室的服务,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随时随地在顶级写字楼的豪华气派的写字楼里面接待他们的客户,令到他们客户对他们刮目相看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采用服务式办公室的服务就无疑给初期创业的自由职业者和小型公司们节省了一大笔原本要花费在租用办公室的投资上面的费用,而且大大提升了客户公司的形象。至于那些在遥远区域和质量不高商业楼办公的公司,他们也同样希望不仅能够在自己的名片上面印上市中心的黄金地段甲级写字楼的办公地址,而且更希望能够在那里能够随时随地与自己的重要的客户见面,显示自己的实力。而目前上海市场上面有那些“虚拟办公室”啊?

目前武汉有三类虚拟办公室,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全球性的跨国集团操作的“虚拟办公室”,他们在武汉顶级的写字楼拥有或者租用全层或者几个楼面,面积庞大,设备新颖,管理专业,他们的客户群体全部是财富500强的公司。通常一个工作桌每个月就要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这是大陆初期创业的人们可望而不可及的。

第二类:就是几乎全部是从业主或者发展商那里短期租赁来的几十个平方或者一百多平方的“虚拟办公室”和“合租办公室”,都是刚刚开业不久,装修都非常简陋。工作区域非常狭窄压抑。但是价格便宜。往往他们都不能够处理涉外的业务和客户。他们的办公写字楼也都是处于第三类或者第四类商业地区。个别的处于较好的第二类地区。

第三类:就是公司自己全资拥有办公物业的“虚拟办公室”服务公司,这在成都为数不多,从他们豪华的办公设备,至尊的办公地点,专业的美籍管理经理和资深的香港管理总监所提供高端的服务,使得客户无论从事国内贸易或是国际贸易都是如鱼得水的方便。而他们的收费标准在目前成都市场上是非常有竞争性的。

应该如何选择“虚拟办公室”呢?

第一, 既然使用“虚拟办公室”就是为了提升自己公司的形象,那么选择“虚拟办公室”当然要选择至尊的黄金地段的甲级写字楼。而淮海中路(茂名路口)是武汉的黄金地段,甲级写字楼永新大厦就是那个区域的标志性建筑。如果名片上面成都天府大道的甲级写字楼地址,那绝对会让客户刮目相看的。绝对不要为了节省一点小钱而影响自己公司的形象。

第二,为了方便今后和客户见面和自己随时随地去“虚拟办公室”上班,或者会见客户等,当然要交通方便。如果能够找到地铁出口边上的甲级写字楼就是首选之中的首选了。

第三,“虚拟办公室”所在的写字楼一定要有知名度,必须要是名副其实的甲级写字楼,而不是自己所吹嘘的所谓“甲级”写字楼。写字楼不但外立面要有气派,里面大厅,电梯区域,楼面走廊和“虚拟办公室”内部都要豪华精致,而且要整洁干净,一尘不染,保安人员要训练有素。只有这样,才会让自己的客户来拜访自己的时候会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四,“虚拟办公室”的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要有知名度,这样才能够保证写字楼的安全整洁和有序,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第五, 最重要的是提供“虚拟办公室”的公司一定要有诚信和实力,办公物业最好是公司物业,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没有后顾之忧。如果是个二房东和你签合同,你会觉得有保障吗?会踏实吗?

第六,要看看这个公司有没有专业的网站,如果一家公司连个像样的网站都没有,你说他们是准备做长期的生意吗?还有如果网站上面连自己真实的现场照片都不敢放上去,那么也要小心了。因为如今大部分的所谓虚拟办公室的办公室都拥挤不堪,紧迫压抑。

第七,多问问,多看看,多比较。如果多花一两百块钱,能够将自己公司的形象大大提升,让客户刮目相看,那就完全值得,因为性价比是最重要的。

武昌地址在:鲁巷光谷那边

汉口地址在:新华路取水楼

具体联系方式网上搜索下:武汉点晶

广州市出租屋流动人口上门登记是什么

十个区:天河区、海珠区、荔湾区、越秀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罗岗区、花都区、番禺区、两个县级市:增城市、从化市

此次惠民项目共有10项,包括发感谢信、增加放假、公共交通免费、旅游优惠、体育场馆和设施免费开放、赠票、向特殊群体发放补助等,惠及人群包括广州10区、2个县级市的户籍家庭,在广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士家庭,还包括参与迎亚运工程建设的建筑工人。其中,10大亚运惠民项目中有3大项目涉及抽签,万市民将通过抽签获赠各类门票或免费参观机会。

1 市委、市政府发感谢信

为表达对广大市民的感谢,市委、市政府将向全市常住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发感谢信,并赠送亚运惠民纪念邮品和亚运志愿服务纪念品。据了解,此次发放对象的范围非常宽泛,不仅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也包括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

1.书记、市长亲笔感谢信

感谢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感谢全体市民对亚运工程的极大支持和体谅,落款还印有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的签名,将与《祥和如意乐洋洋》邮资明信片连体印制。

2.亚运惠民纪念邮品

此次的亚运惠民纪念邮品包括《珠江风韵·广州》及亚运纪念邮票1版5枚、《祥和如意乐洋洋》邮资明信片1套5张,具有特殊的收藏纪念价值。

3.亚运志愿服务纪念品

亚运志愿服务纪念品包括“亚运福”、志愿服务全民行动纪念封。其中,亚运福印有福字、亚运会徽、志愿者标志及“人人都是东道主,个个都是志愿者”主题口号,市委、市政府鼓励市民将“亚运福”都张贴门上。志愿服务全民行动纪念封由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共同签发。

在派送问题上,户籍家庭由市邮政局牵头派送,先由邮递员按市公安局提供的户籍家庭名单地址信息上门派送。对上门派送未成功的,转由居民自行到各邮政局(所)凭户口簿领取。流动人口家庭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牵头派送,先由市邮政局将邮品运至各街、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再由出租屋管理员按照出租屋的登记地址上门派送。

2 开幕式当天放假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在亚运会及亚残运会期间增加放假3天,即:亚运会开幕式当天(11月12日,星期五)、亚运会闭幕式前一天(11月26日,星期五)、亚残运会开幕式后一天(12月13日,星期一)。在该3天内,广州市及中央、省驻穗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

3 公交免费

在《亚运期间免费公共交通政策》明确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的群体(亚运会亚残运会身份注册卡持有者、持证工作人员、赛会志愿者、开闭幕式及比赛门票持票观众)外,这次又新增了以下群体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

1.在亚运会、亚残运会机动车单双号限行46天期间(11月1日至29日、12月5日至21日),剔除13天双休日和3天新增假期后的30个工作日,全体市民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

2.除上述30个工作日以外,市民持有亚运会开幕式预演门票、电影赠票、文艺演出赠票、文化展览展示赠票、广州新电视塔免费参观票,在票面标注当日零时至次日凌晨4时,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

3.亚运会城市志愿者从10月25日零时至11月30日24时,亚残运会城市志愿者从12月1日零时至12月22日24时,均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

4 旅游优惠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11月12日至14日(亚运会开幕式当天、后两天,星期五至星期日)、12月12日至13日(亚残运会开幕式当天及后一天,星期日及星期一),可享受市内收费旅游景点门票5~8折优惠。

通过申请抽签方式,将有5万户常住人口家庭免费参加“广州一日游”和参观广州新电视塔,共计15万个名额(5万户中签家庭×3个名额/户)。

5 体育场馆免费

11月11日至12月20日,没有安排亚运会、亚残运会比赛或训练任务的13个市属、区属公共体育场馆将面向户籍人口家庭和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免费开放。届时,市民将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倡导全市民营体育设施、国企和其他机构内部的体育设施自愿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13个场馆名单随后会正式公布。

6 主要场馆赛后免费参观

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结束后,亚运的主要场馆将接驳5条旅游专线。通过申请抽签方式,市委、市政府将组织本市常住人口家庭共15万个名额免费参观。

7 超百万张门票大赠送

通过申请抽签方式,市委、市政府将向本市常住人口家庭赠送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文艺演出票、电影票、文化展览展示门票共计万张,每户中签的家庭将得到同类赠票2张。同时,参与迎亚运工程的5000名建筑工人还将得到观看亚运会开幕式预演的好机会。

1.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向市民赠送亚运会开幕式预演门票万张、亚残运会开闭幕式门票约3万张、比赛门票100万张。

2.文艺演出票。组织“风采亚洲——亚运期间文艺演出活动”。其中拟从国内外采购37台剧目(或节目)共235场,向市民赠送门票15万张。

3.电影票。组织“欢乐亚运之夜”电影放映月活动,拟在广州电影公司院线的25家电影放映场所,组织500场电影,向市民赠送15万张电影票。

4.文化展览展示门票。在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书画院及相关场馆安排79个展览展示活动,向市民赠送20万张门票。

8 特殊群体每人补助500元

10月15日至30日,向具有本市户籍且2010年9月15日前在册的以下特殊群体人员发放补助500元,具体包括: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发放对象是以个人为单位,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多位成员符合条件,均可以获500元补助。

9 学生优惠措施

1.“亚运年,我想说……”第七届广州市中小学生书信节活动中获奖的1200名中小学生将得到亚运吉祥物公仔、邮册、徽章等纪念品。

2.全市1583所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将得到一份亚运礼品包,包括亚运宣传册、群众性体育娱乐用品、徽章、亚运宣传光碟等。

10 无线城市免费上宽带

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通信网络运营商,在广州市范围的3大运营商无线城市宽带网络覆盖地区,向全体广州市民、来穗的访客和游人,免费提供无线宽带(WLAN)接入服务。

哪条法律规定酒店访客的时间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1022

【实施日期】 19901022

第六条 经营旅馆, 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四)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执行日期:2007-2-1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解读这条规定与未修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前相比少了时间的规定,那可以理解为24小时都要进行登记。

【延伸】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颁布时间: 1990-10-22 实施时间: 1990-10-22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人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办理。 (二)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第四条

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第五条

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子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大中型旅馆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四)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五)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设置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宅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当面验清,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区域内临时存放团体旅客的行李应加盖行李罩,并有人看守。

(七)客房床柜,应保证室内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设床位。 (八)不得用色相招徕旅客;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亲属外,应以男女分别安置委员则。

(十)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附设宴会厅、舞厅、歌厅、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设立衣帽间,并有专人维护秩序。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区与客房区之间应分隔开;无法分隔开的,应在连接客房区的通道处设专人管理。

(十二)对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十三)在旅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四)对旅客进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 (十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旅客住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向旅馆工作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按规定登记住宿。 (二)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及时寄存。

(三)禁止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转租房间、床位。不经旅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准自行倒换房间、床位。

(四)禁止在客房内增设电加热设备。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电加热设备的,须经旅馆同意,并由旅馆派人安装。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和剧毒、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遵守旅馆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安人员反映情况,协助工作。发现旅客违反本细则和管理制度的,应予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或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和行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经公安机关检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五)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罚以外,可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检查证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非营业性的招待所等的治安管理,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0年10月22日起施行。1983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执行日期:2007-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fk租号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2145784@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