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租号qq

时间:2020-06-01 16:20:02 作者:h租号网

第一时间网站什么等级的官员能管治凌海市的农村低保问题。什么样的人能享受低保待遇。我的QQ号(568525896

你到你们那里政府网站上面写求助信,如果事情属实一般都会解决,网上上面有市长信箱和书记信箱,就是等的时间长些。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或12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私房如何出租?需要什么条件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租房其实可以带来不错的利润,所以很多人加入了其中,但是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需要涉及到的东西也比较的多,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私房如何出租?需要什么条件,下面由小编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私房如何出租

很多人不明白什么叫做私房,其实私房通过表面的意思就可以理解,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想要快速的出租房子其实方法还是有有很多的:

1、通过网上进行多渠道的发信息,现在不少网站提供免费发布信息的功能,通过注册一个账号,然后按照上面的提示完成操作就可以了,相对的比较方便而且现在很多人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租赁的。

2、亲朋好友介绍,有朋友的朋友有租房需求的,当然可以直接跟你联系。当然你也可以在朋友圈内以QQ、微信等方式公布你的出租需求。这样其实也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也可以在小区的布告栏上进行张贴广告,这样都是比较快速的方法,而且还是可以少交中介费。

3、如果你实在太忙,无暇顾及此事,也可以通过中介帮忙出租,当然在出租的时候一定要找一个正规的中介公司,这样房子出租可以更加的放心,一定要考察中介公司的证件。

第二、私房出租需要什么条件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私房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书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符合出租条件的,由房管部门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

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租赁合同与登记表一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以上就是小编给您介绍的关于私房如何出租?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以后更好的出租自己的房子有所帮助。

我公司仓库出租给中粮收购政策性粮食,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吗?

关于印发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

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国粮检

[2015]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

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

不足的矛盾,

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

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

4

1

附件: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

(试

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

为有效利用

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

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

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

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

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

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

括中央储备粮。

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

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

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

仓收储。

(二)

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

必须派人直接收购、

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

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

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

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

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

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

以县为单位,

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

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

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容。

受委

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控制租仓储粮规模。

(五)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

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

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

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有效防范储粮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粮食收购

资格,

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

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

计制度。

2.

企业资信良好,

无不良经营记录

(其中,

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

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

;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

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

“黑名单”

的企业,

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

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

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

,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4.

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

限,原则上不短于

3

年。

5.

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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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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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出租车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乘客受伤,车辆损失应该怎么赔?

你好!

根据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车主的车辆损失及每天应交的车份子钱,司机应该怎么赔?有没有办法可以停止每天应交给车主的车份子钱?车主有没有相应的责任?

答:按照责任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车主负垫付责任。车辆报废那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车合同终止,这需要与车主协商,在协商不成情况下,起诉到法院。

2、司机与乘客保险公司大概应该赔偿多少钱?赔偿款可不可以直接赔给伤者,不通过被保险人?(车主是被保险人,怕车主截留赔偿款)另外,事故发生地在别的城市,治疗也是在事故地,没有转院,伤残鉴定是在事故地做还是在司机与乘客的户口所在地做?

答:司机是城市户口大概要5-6万,乘客按城市标准是10万左右,农村标准大概要4-5万。保险赔偿款可以给伤者,不可能被保险人不知道。伤残鉴定是受诉法院,也就是事故地。

3、如果需要走法律诉讼程序,原告方是谁?诉讼的对象是谁?律师的收费大概是多少?上面两个大问题是按两个案子算?还是合并到一个案子?

答:原告是伤者,被告应该是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律师费要与承办律师协商。租车合同纠纷和交通肇事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合并。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4-24 13:23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根据病例和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整容费:根据病例和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后续治疗费:根据病例和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级护理二人,二级护理一人)。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工标准一般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4、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依据是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赔偿数据:

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578元 每日70.08元城镇误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523元 每日28.83元

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 18030元 每日49.40元 抚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159元 每日19.61元 抚养费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6310元 每日126.88元

丧葬费 23155元 6个月工资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干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3195元 每日36.15元农民误工

采矿业 56807元 每日155.64元

制造业 45372元 每日124.31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246元 每日154.10元

建筑业 39621元 每日108.55元

批发和零售业 41011元 每日112.36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132元 每日153.79元

住宿和餐饮业 33169元 每日90.87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059元 每日202.90元

金融业 83404元 每日228.50元

房地产业 45946元 每日125.8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564元 每日97.44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0182元 每日164.8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94元 每日85.4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34995元 每日95.88元 护理费

教育 50771元 每日139.10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340元 每日135.18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401元 每日129.8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2985元 每日117.77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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